本府對轄內補習班之班級、招生、學生、師資、教職員工、設備、經費及 收退費等班務行政管理事項,得派員檢查,補習班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必要時,並得會同有關機關組成聯合輔導小組,定期或隨時抽查考核及 輔導。 前項視導或考核結果,本府得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