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門縣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8月26日

條文關聯

本府對轄內補習班之班級、招生、學生、師資、教職員工、設備、經費及
收退費等班務行政管理事項,得派員檢查,補習班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必要時,並得會同有關機關組成聯合輔導小組,定期或隨時抽查考核及
輔導。
前項視導或考核結果,本府得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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