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事務管理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4年06月29日

條文關聯

  工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自願退休(退休申請書及計算單格式
  如附件八):
  一、服務五年以上,並年滿五十五歲或經依法改任政府機關(構)、學
      校編制內職員者。
  二、服務滿二十五年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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