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測量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08月23日

條文關聯

  糾正像片之放大倍率,以不超過三倍為宜,但必要時亦可放大至六倍,
  一般以不縮小或微量縮小為原則,倘必須縮小,可於複照時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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