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直轄市自治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8年04月14日

條文關聯

  下列各款為市收入:
  一、稅課收入。
  二、工程受益費收入。
  三、罰款及賠償收入。
  四、規費收入。
  五、信託管理收入。
  六、財產收入。
  七、營業盈餘及事業收入。
  八、補助及協助收入。
  九、捐獻及贈與收入。
  十、公債及借款收入。
  十一、自治稅捐收入。
  十二、其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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