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費之分,每會員至少一股,至多不得超過五十股。但得因必要,經 會員大會決議,變更其最多之限制。事業費總額及每股數額,應由會員大 會決議,呈經實業部核准。 依本法第八條第一項由實業部令其興辦者,其事業費總額及分方法,得 以命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