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輸出業同業公會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71年12月15日

條文關聯

事業費之分,每會員至少一股,至多不得超過五十股。但得因必要,經
會員大會決議,變更其最多之限制。事業費總額及每股數額,應由會員大
會決議,呈經實業部核准。
依本法第八條第一項由實業部令其興辦者,其事業費總額及分方法,得
以命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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