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軍廢舊及不適用物資處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12月27日

條文關聯

  處理執行單位依照標售預備會議之決議,在當地或外埠較大日報發布標
  售物資公告,其內容應包括左列各點:
  一、分標物資種類名稱、重(數)量、底價(特別詳細說明計價單位)
      、押標金額、存放地點及單價或總價決標。
  二、投標商應具備之資格。
  三、看貨繳款及投標手續與起訖日期時間地點。
  前項標售物資公告刊登日數以不少於三天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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