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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軍服裝業務處理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06月07日
條文關聯
第三十七條
補給單位對各單位之暫借服裝,應設專卡登記,並依規定期限催繳,以 免久借不還,如各單位對暫借服裝,仍須繼續借用時,應辦續借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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