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品採購之招標、比價、議價及驗收,應依法令規定邀請審、監單位派 員監辦。但未達一定金額者,由監察及主計單位派員監辦,其未達國防 部所定之監辦限額者,由單位主官指派主計人員或專人監辦。 採購案依法應邀請審、監單位派員監辦者,應於開標、比價、議價前三 日或驗收前五日,檢附有關文件,送達權責單位,請其派員蒞場監標、 監驗。 軍事機關之監標、監驗規定,由國防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