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省內菸酒專賣暫行條例施行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7月09日

條文關聯

  零售商所領菸酒,有品質變異或包裝污損者,得向專賣機關聲請更換。
  前項變異或污損之菸酒,依專賣機關規定,應由零售商負責時,零售商
  應繳納相當於該項菸酒因變異或污損所減少價格之金額。
  前二項規定,對於配銷機關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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