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學院編制內教師停聘、解聘、不續聘及資遣,依教師法規定應經教師 評審委員會審議之程序,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依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聘任者,由產學會審議通過。 二、依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聘任者,由產學會審議通過並報校級 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 研究學院編制內教師停聘、解聘、不續聘及資遣,依教師法規定應由國立 大學報主管機關核准者,由研究學院報主管機關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