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家重點領域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創新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5月28日

條文關聯

研究學院編制內教師停聘、解聘、不續聘及資遣,依教師法規定應經教師
評審委員會審議之程序,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依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聘任者,由產學會審議通過。
二、依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聘任者,由產學會審議通過並報校級
    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
研究學院編制內教師停聘、解聘、不續聘及資遣,依教師法規定應由國立
大學報主管機關核准者,由研究學院報主管機關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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