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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華僑學校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5年03月30日
條文關聯
第三十七條
華僑專科以上學校學生學籍悉依照教育部頒訂之大學及獨立學院學生學 籍規則及專科學校學生學籍規則之規定辦理,畢業成績及格者得由校( 院)先行發給臨時畢業證明書,俟正式畢業證書經主管機關驗印後再行 換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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