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優良藥品製造標準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0日

條文關聯

包裝材料及標示材料之驗收、標識、儲存、管理、取樣、檢驗等項目,應
制訂書面管制作業程序,並遵行之。標示材料或包裝材料於驗收或使用前
,應逐批抽取具代表性之權品予以檢驗,記錄其結果,並保存之。符合既
訂規格者,始予准用;不符者拒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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