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6月4日

條文關聯

食品添加物業者,其製程之設備、器具、容器及包裝,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易於清洗、消毒及檢查。
二、防止潤滑油、金屬碎屑、污水或其他可能造成污染之物質混入食品添
    加物。
三、符合食品器具容器包裝衛生標準之規定。
〔立法理由〕
一、條次變更,並酌作文字修正。
二、第二款及第三款款次互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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