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鮪延繩釣漁船赴大西洋作業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2月5日

條文關聯

漁船船位回報器,當航次斷訊累計十五日以上者,主管機關得命令漁船立
即停止作業,限期直航返回指定港口修復船位回報器,並接受主管機關派
員檢查,且船位回報器經受託專業機構確認可正常回報船位資料,始得出
港。
前項漁船返航、進港、船位回報確認等費用,由經營者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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