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資爭議法律及生活費用扶助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3月13日

條文關聯

不當勞動行為裁決代理酬金扶助之申請,應於提起裁決之日起三十日內為
之,並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不當勞動行為裁決申請書影本。
三、申請人之資力狀況及相關釋明文件。
四、未獲其他政府機關扶助之切結書。
前項所應檢附之文件有欠缺時,經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不予受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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