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廢棄物清理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6月14日

條文關聯

事業對於有害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之操作及檢測,應作成紀錄妥
善保存三年以上,以供查核。
前項檢測之項目、方法、頻率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
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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