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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棄物清理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6月14日
條文關聯
第三十七條(有害事業廢棄物之清理紀錄及保存查核)
事業對於有害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之操作及檢測,應作成紀錄妥 善保存三年以上,以供查核。 前項檢測之項目、方法、頻率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 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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