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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操作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4月27日
條文關聯
第三十七條
全權委託投資之投資或交易執行,由業務員依據投資經理人之投資或交易 決定內容執行買賣,並就執行結果依客戶別於當日或成交回報日作成投資 或交易執行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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