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促進產業升級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05月12日

條文關聯

  依第二十三條編定完成之工業區內,中央工業主管機關基於政策或衡量
  興辦工業人之經營需要,得報請經濟部會商交通部,經行政院核定設置
  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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