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保障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6月22日

條文關聯

代表人經選定或指定後,由其代表全體復審人為復審行為。但撤回復審,
非經全體復審人書面同意,不得為之。
代表人有二人以上者,均得單獨代表共同復審人為復審行為。
代表人之代表權不因其他共同復審人死亡、喪失復審能力或法定代理變更
而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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