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任用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2月15日

條文關聯

雇員管理規則,由考試院定之。
前項規則適用至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期限屆滿仍在職之
雇員,得繼續僱用至離職為止。
本條文修正施行後,各機關不得新進雇員。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