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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兒童福利機構設置標準與設立自治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8日
條文關聯
第三十七條
兒童福利機構執行業務時應依相關規定製作紀錄,並應定期向主管機關提 出業務及財務報告,主管機關並得隨時派員查核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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