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第六條規定,未經許可擅自挖掘道路者,或違反第十一條規定,未 依許可之期限、時間、位置、面積等施工者,或違反第三十一條規定, 未依規定時間內申請緊急性挖掘者,視為擅自挖掘,本府或管理機關得 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申請人或行為人補辦申請 或恢復原狀;逾期未補辦申請或恢復原狀不符規定者,得按次連續處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