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宜蘭縣道路挖掘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06月03日

條文關聯

  違反第六條規定,未經許可擅自挖掘道路者,或違反第十一條規定,未
  依許可之期限、時間、位置、面積等施工者,或違反第三十一條規定,
  未依規定時間內申請緊急性挖掘者,視為擅自挖掘,本府或管理機關得
  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申請人或行為人補辦申請
  或恢復原狀;逾期未補辦申請或恢復原狀不符規定者,得按次連續處罰
  。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