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施行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3月11日

條文關聯

  本條例第十九條之二及第十九條之三所定營利事業,為所得稅法第十一
  條第二項所定營利事業及第四項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
  ,有銷售貨物或勞務行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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