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都市計畫法桃園市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4月9日

條文關聯

一宗基地內,高度在五層樓以下,第二層以上僅供住宅使用之建築物,單
棟建築面積在一百平方公尺以下或多棟總建築面積在二百平方公尺以下,
設有昇降機者,其所設昇降機實際設置面積得免計入建築面積及容積。但
各層免計樓地板面積以十平方公尺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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