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施行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3月11日

條文關聯

  個人或營利事業適用本條例第十九條之二或第十九條之三規定者,其讓
  與或授權使用之專利權,應依國內或國外相關專利權法律取得並登記。
  本條例第十九條之二及第十九條之三所定專門技術,其範圍如下:
  一、依國內或國外相關著作權法律享有之著作權。
  二、依國內或國外相關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律取得之電路布局權。
  三、依國內或國外相關植物品種保護法律取得之植物品種權。
  四、依國內或國外相關營業秘密法律享有之營業秘密。
  五、其他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屬專門技術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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