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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民投票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6月21日
條文關聯
第三十八條(意圖漁利等之處罰)
意圖漁利,包攬第三十六條第一項或前條第一項各款之事務者,處三年以 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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