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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民大會代表選舉罷免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06月11日
條文關聯
第三十八條
選舉人或候選人,確認辦理選舉人員或其他選舉人、候選人有威脅、利 誘或其他舞弊情事時,得自選舉日期起十日內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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