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應分配之國稅、直轄市稅之統籌分配比率,依財政收支劃分法規定辦 理。 前項統籌分配之比率,行政院應每年檢討中央、直轄市、省政府財政情 況,比較其基準財政需要額與基準財政收入額之比率,必要時修正調整 財政收支劃分法有關各級政府統籌分配各稅之比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