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直轄市自治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8年04月14日

條文關聯

  市應分配之國稅、直轄市稅之統籌分配比率,依財政收支劃分法規定辦
  理。
  前項統籌分配之比率,行政院應每年檢討中央、直轄市、省政府財政情
  況,比較其基準財政需要額與基準財政收入額之比率,必要時修正調整
  財政收支劃分法有關各級政府統籌分配各稅之比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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