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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輸出業同業公會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71年12月15日
條文關聯
第三十八條
會員之責任,除會費外,對於第七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項之事業,以所 認之股額為限。但得依興辦時之決議於認股外另負定額之保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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