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署審查申請文件或親屬關係認為有必要者,得要求申請人或依親對象 提供有關資料及經認證合格之公私立醫院或機關(構)所出具之親子血緣 關係鑑定證明文件;並得請地方社政及警察機關(構)協助查證依親對象 及其配偶有無教養撫育未滿十八歲子女、孫子女及養子女能力之相關資料 。
修正理由同第十八條之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