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8月20日

條文關聯

移民署審查申請文件或親屬關係認為有必要者,得要求申請人或依親對象
提供有關資料及經認證合格之公私立醫院或機關(構)所出具之親子血緣
關係鑑定證明文件;並得請地方社政及警察機關(構)協助查證依親對象
及其配偶有無教養撫育未滿十八歲子女、孫子女及養子女能力之相關資料
。
〔立法理由〕
修正理由同第十八條之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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