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兵役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5月3日

條文關聯

後備軍人及補充兵於應召在營期間,為現役。
依法成立之武裝團隊,戰時納入戰鬥序列者,視同現役。
相關令函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