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6月19日

條文關聯

第三十六條各項給付之請領權,自可行使之日起,二年內不行使而消滅。
但依本職身分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前項請領權,不得作為讓與、抵銷、扣押或供擔保之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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