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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營利事業資產重估價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1月22日
條文關聯
第三十八條
營利事業如對審定之資產重估價值不服而申請複審或提起訴願或行政訴訟 者,仍應按原審定之資產重估價值調整,俟複審、訴願或行政訴訟確定應 予變更後,再按確定之數額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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