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學院編制內教師就研究學院有關其個人之措施,認為違法或不當,致 損害其權益者,得依教師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向各級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 提起申訴、再申訴。 國立大學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於審議前項案件時,委員組成無研究學院代 表者,應增聘一人擔任委員,不受原有委員總額及任期之限制。 研究學院其他人員依教育法規得準用或比照教師法之申訴規定者,得準用 前二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