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教保服務人員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6月29日

條文關聯

公立幼兒園教保服務人員之申訴或爭議處理,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園長:
    (一)以現職教師身分任園長者,準用教師法之規定。
    (二)以現職契約進用教保員身分任園長者,依勞動基準法、勞資爭
          議處理法及性別工作平等法之規定。
二、教師:準用教師法之規定。
三、依勞動基準法以契約進用之教保員、助理教保員:依勞動基準法、勞
    資爭議處理法及性別工作平等法之規定。
四、前三款以外人員:依所進用各該法令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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