款項收支,由會計室審核憑證,編製傳票呈分局長核定送第六課出納人員 收支登帳,債權人領款時,應在傳票或付款憑單第三聯上加蓋與原始憑證 相同之印章,並由第六課出納人員在上項傳票或付款憑單內,加蓋「付訖 」之印戳後,填制現金結存日報表,連同原始憑證一併送還會計室登帳; 會計室應定期或不定期抽查庫存現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