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經濟部商品檢驗局新竹分局辦事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06月07日

條文關聯

  款項收支,由會計室審核憑證、編製傳票呈分局長核定送第六課出納人
  員收支登帳,債權人領款時,應在傳票或付款憑單第三聯上加蓋與原始
  憑證相同之印章,並由第六課出納人員在上項傳票或付款憑單內,加蓋
  「付訖」之印戳後,填制現金結存日報表,連同原始憑證一併送還會計
  室登帳;會計室應定期或不定期抽查庫存現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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