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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經濟部臺灣製鹽總廠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5月23日
條文關聯
第三十八條
編制員額外之臨時人員在職病故或意外死亡者,給與五個月薪給數之一次 撫慰金,因公死亡者,給與十個月薪給數之一次撫慰金。服務年資超過一 年者,加給百分之五十。 前項撫慰金在儲備金內支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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