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郵件處理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5月27日

條文關聯

前條禁寄之文件或物品於郵局收寄後發現者,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第一款、第二款之物品,於原寄郵局發現者,退還寄件人;於遞送途
    中發現者,予以重裝交寄件人或收件人;重裝費用,由寄件人或收件
    人負擔。
二、第四款之物品,退還寄件人;其由外國寄來者,退回原寄郵局。
三、第三款、第五款至第七款及第九款至第十一款之文件或物品,交相關
    主管機關處理。
四、第八款之文件或物品,除依規定送交相關主管機關處理外,退還寄件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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