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船舶丈量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8月26日

條文關聯

  前條計算船舶淨噸位用之模吃水應為下列吃水之一:
  一、適用國際載重線公約之船舶,依該公約所勘劃之夏期載重線吃水,
      但不得適用夏期木材載重線吃水。
  二、適用海上人命安全國際公約或其他國際協定之客船,依該規定所勘
      劃之最深艙區劃分載重線吃水。
  三、不適用國際載重線公約之船舶,依航政機關所勘劃之夏期載重線吃
      水。
  四、未經勘劃載重線之船舶,其吃水已符合航政機關規定之限制者,為
      其最大許可吃水。
  五、其他船舶為舯部模深百分之七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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