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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商港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6月28日
條文關聯
第三十八條
商港區域內,船舶之廢油水、廢棄物或其他污染物質,應留存船上或排洩 於岸上收受設施。 前項污染物質於岸上收受,應委託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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