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商港棧埠管理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8月22日

條文關聯

  進出口貨物得依委託人之委託採取進儲倉棧或船邊交、提貨作業方式辦
  理。但左列不適進儲倉棧之貨物,棧埠作業機構得予拒絕進儲倉棧:
  一、活生之動物。
  二、易腐爛之鮮貨。
  三、包裝破損不適於保管者。
  四、易損壞、變質者。
  五、有損壞或污染其他貨物之虞而無法隔離存儲者。
  六、貴重物品。
  七、有價證券。
  八、危險物品。
  九、現有機具設備無法裝卸搬運者。
  十、其他不適於或無法妥善保管者。
  委託人未能保持裝卸作業運送暢通,停止作業超過兩小時者,棧埠作業
  機構得要求委託人將貨物進儲倉棧或其他措施,所需費用由委託人負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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