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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1月31日
條文關聯
第三十八條(罰則)
長照機構社團法人之董事或監察人違反第三十二條第三項規定,未報主管 機關備查者,由主管機關處該董事或監察人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 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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