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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生體相等性試驗之受託研究機構管理規範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9月21日
條文關聯
第三十八條
試驗主持人由受託研究機構選任之,如試驗主持人非受託研究機構長期聘 雇者,應與受託研究機構簽訂書面契約,並經適當培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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