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6月4日

條文關聯

食品添加物業者,其製程及品質管制,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建立製程及品質管制標準作業程序,並應完整記錄。
二、每批成品應確認符合其品保要求;不符合者,應有適當處理程序,並
    作成紀錄。
三、成品應符合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並完整包裝及標
    示。
四、產品銷售予非自然人之直接買受者,應有得追蹤其流向之資料或紀錄
    。
〔立法理由〕
一、條次變更。
二、增列第二款,定明確認每批成品品保要求及不符合時之處理程序,並
    作成紀錄。
三、第四款由現行第二款後段移列,並酌修文字,使臻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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