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線上:
2479
人,瀏覽人次:
961440022
會員登入
|
加入會員
法規檢索
令函判解
英譯法規
裁判書
書狀例稿
契約範本
植根服務
相關網站
行政令函
│
司法判解
研討會訊息
│
植根雜誌
法規資訊
(體驗新版植根法律網)
法規名稱:
國民年金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6月3日
條文關聯
第三十八條
保險人於審核身心障礙年金給付或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或中央主管機 關為審議保險爭議事項,認為有複檢必要時,得另行指定醫院或醫師複檢 ,其費用由本保險之保險基金支付。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