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民年金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6月3日

條文關聯

保險人於審核身心障礙年金給付或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或中央主管機
關為審議保險爭議事項,認為有複檢必要時,得另行指定醫院或醫師複檢
,其費用由本保險之保險基金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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