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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資爭議法律及生活費用扶助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3月13日
條文關聯
第三十八條
受申請人委任之律師應按核定之代理酬金收取費用,不得額外收費。 經核准扶助之案件,受委任之律師應於核准日起三十日內,檢具律師委任 書、委任律師帳戶及領據,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撥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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