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林場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7月1日

條文關聯

  雇主對於浮道,依下列規定:
  一、應具適當之強度。
  二、表面不得有突出之結、釘、樹皮、螺絲、及其他可能導致勞工絆倒之物。
  三、首尾相接時,其間距不得超過六十公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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