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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林場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7月1日
條文關聯
第三十八條
雇主對於浮道,依下列規定: 一、應具適當之強度。 二、表面不得有突出之結、釘、樹皮、螺絲、及其他可能導致勞工絆倒之物。 三、首尾相接時,其間距不得超過六十公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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