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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銀行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6月28日
條文關聯
第三十八條
銀行對購買或建造住宅或企業用建築,得辦理中、長期放款,其最長期限 不得超過三十年。但對於無自用住宅者購買自用住宅之放款,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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