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促進產業升級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05月12日

條文關聯

  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區域之劃定,由中央工業主管機關陳報經濟
  部會商交通部、內政部及有關機關後,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之指定,由中央工業主管機關陳報經濟部會
  銜交通部,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公告之。
歷史條次 (0)